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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公平交易

凯发国际|天海翼步兵|北京发布网络平台交易新规:未经同意不得滥发营销短信 发布时间:2025-03-22 文章来源:凯发k8一触即发集团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ღ◈✿。指引提出ღ◈✿,不得编造ღ◈✿、修改ღ◈✿、删除ღ◈✿、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ღ◈✿,也不得好评前置ღ◈✿、差评后置误导消费者ღ◈✿。自动续费前五日应以显著方式提醒ღ◈✿,并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选项ღ◈✿。

  为更好督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ღ◈✿,保障平台内小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ღ◈✿,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ღ◈✿,现予发布ღ◈✿。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ღ◈✿,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ღ◈✿,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ღ◈✿,制定本指引ღ◈✿。

  第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并参照本指引ღ◈✿,建立健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机制ღ◈✿,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ღ◈✿,加强合规风险的识别ღ◈✿、评估与处置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ღ◈✿,依法建立并实施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配套的主体审核ღ◈✿、商品与服务管理ღ◈✿、信用管理ღ◈✿、信息公示与披露ღ◈✿、知识产权保护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交易安全管理ღ◈✿、投诉举报处理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机制ღ◈✿。

  第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ღ◈✿、风险等级ღ◈✿、管理水平ღ◈✿、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ღ◈✿,指定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体系建设ღ◈✿,包括ღ◈✿: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明确经营者以及消费者进入和退出平台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ღ◈✿、消费者权益保护ღ◈✿、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ღ◈✿。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审核制度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行政许可等主体信息进行核验ღ◈✿、登记ღ◈✿,建立登记档案ღ◈✿,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ღ◈✿,及时提醒已不符合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天海翼步兵ღ◈✿,并应当在其报送变更情况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ღ◈✿,完成更新公示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巡检督促机制ღ◈✿,对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恶意不恰当履行信息公示与披露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ღ◈✿。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ღ◈✿、真实ღ◈✿、准确ღ◈✿、及时地披露商品及服务信息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ღ◈✿,并为相关信息公示与披露提供必要技术支持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ღ◈✿,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ღ◈✿,明确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和处理措施ღ◈✿,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检查监控ღ◈✿,配套合理的商品信息巡检措施ღ◈✿,保障商品信息管理有效有序运行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ღ◈✿、真实ღ◈✿、准确ღ◈✿、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ღ◈✿。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名称ღ◈✿、规格型号ღ◈✿、主要成分及含量ღ◈✿、用途ღ◈✿、执行标准编号ღ◈✿、安全使用注意事项ღ◈✿、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ღ◈✿,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ღ◈✿。

  第八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ღ◈✿,根据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ღ◈✿、违法违规处置ღ◈✿、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ღ◈✿、公示与分类管理ღ◈✿。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ღ◈✿,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规定ღ◈✿,履行信息公示与披露义务并指导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和披露义务ღ◈✿,建立并实施与信息公示与披露规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ღ◈✿。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ღ◈✿,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规定ღ◈✿,完善和公示管理规定ღ◈✿,并设置相应的管理举措和申诉机制ღ◈✿。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ღ◈✿,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ღ◈✿,加强对标注官方店铺ღ◈✿、授权店铺等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的审查ღ◈✿,畅通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侵权及公众投诉举报渠道ღ◈✿,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ღ◈✿,应当及时采取删除ღ◈✿、屏蔽ღ◈✿、断开链接ღ◈✿、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ღ◈✿。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ღ◈✿、通知ღ◈✿、声明等的ღ◈✿,应当以单独告知ღ◈✿、字体加粗ღ◈✿、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ღ◈✿、价款或者费用ღ◈✿、履行期限和方式ღ◈✿、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ღ◈✿、售后服务ღ◈✿、民事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ღ◈✿,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扩张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免责范围ღ◈✿,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ღ◈✿,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救济ღ◈✿、变更和解除合同等合法权利ღ◈✿,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ღ◈✿、不合理的规定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ღ◈✿。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与其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ღ◈✿、义务和责任ღ◈✿,依法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ღ◈✿,细化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ღ◈✿,对商品完好标准ღ◈✿、适用范围ღ◈✿、运费说明ღ◈✿、七日起算时间等重点内容进行优化ღ◈✿,完善退货规则和售后服务政策ღ◈✿。依法充分尽到七日无理由退货提示说明义务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违法限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ღ◈✿。平台统一规定适用更长无理由退货时间的ღ◈✿,应当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ღ◈✿,并采取一定措施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ღ◈✿。采用线上下单ღ◈✿、到店提货模式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ღ◈✿,可不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ღ◈✿。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ღ◈✿,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ღ◈✿,合同成立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ღ◈✿;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ღ◈✿,其内容无效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ღ◈✿,不得以引流ღ◈✿、营销ღ◈✿、吸粉等目的恶意订立合同ღ◈✿,且事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天海翼步兵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ღ◈✿。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ღ◈✿,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ღ◈✿,由消费者自主选择ღ◈✿;在服务期间内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ღ◈✿,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ღ◈✿。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以下破坏消费者信用评价或影响消费者获取真实信用评价的行为ღ◈✿,包括实施编造ღ◈✿、修改ღ◈✿、删除ღ◈✿、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ღ◈✿;采用将好评前置ღ◈✿、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信息ღ◈✿;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行为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ღ◈✿。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ღ◈✿,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ღ◈✿。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应当遵循合法ღ◈✿、正当ღ◈✿、必要的原则ღ◈✿,明示收集ღ◈✿、使用信息的目的ღ◈✿、方式和范围ღ◈✿,并经消费者同意ღ◈✿。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应当公开其收集ღ◈✿、使用规则ღ◈✿,不得违反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ღ◈✿、使用信息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ღ◈✿、默认授权ღ◈✿、与其他授权捆绑ღ◈✿、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ღ◈✿、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ღ◈✿。收集ღ◈✿、使用个人生物特征ღ◈✿、医疗健康ღ◈✿、金融账户ღ◈✿、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ღ◈✿,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ღ◈✿,除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ღ◈✿,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ღ◈✿,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ღ◈✿,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ღ◈✿。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ღ◈✿。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方式排除ღ◈✿、限制个人行使撤回权ღ◈✿。

  在无正当理由或未能提供合理补偿的情况下ღ◈✿,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宜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对用户注册名称凯发国际ღ◈✿、头像ღ◈✿、发布的信息等ღ◈✿,享有宽泛的排他使用权等权利ღ◈✿。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ღ◈✿、科技伦理审查ღ◈✿、用户注册ღ◈✿、信息发布审核ღ◈✿、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ღ◈✿、反电信网络诈骗ღ◈✿、安全评估监测ღ◈✿、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ღ◈✿,在其承诺范围内使用算法推荐技术ღ◈✿,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ღ◈✿。

  第十九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与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明确双方关于发送商业信息的权利ღ◈✿、义务ღ◈✿,并明确禁止下列内容ღ◈✿:

  (二)发送商业性信息时ღ◈✿,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ღ◈✿,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ღ◈✿、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ღ◈✿。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ღ◈✿,应当立即停止发送ღ◈✿,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ღ◈✿。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ღ◈✿、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ღ◈✿。明确与公示投诉举报流程ღ◈✿、方式ღ◈✿、渠道等相关信息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ღ◈✿。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ღ◈✿,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ღ◈✿,根据自愿原则ღ◈✿,公平ღ◈✿、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ღ◈✿,积极推动网络交易纠纷化解ღ◈✿,提升纠纷处理效率ღ◈✿。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ღ◈✿、交易规则ღ◈✿,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ღ◈✿、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ღ◈✿,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ღ◈✿。

  第二十二条 不得通过搜索降权ღ◈✿、下架商品ღ◈✿、限制经营ღ◈✿、屏蔽店铺ღ◈✿、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天海翼步兵ღ◈✿,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ღ◈✿,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ღ◈✿;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ღ◈✿;不得规定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行为的内容ღ◈✿。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ღ◈✿,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ღ◈✿、管理ღ◈✿、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ღ◈✿。

  第二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因不接受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后的平台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ღ◈✿,要求退出平台的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ღ◈✿,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ღ◈✿、平台内经营者等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ღ◈✿,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ღ◈✿、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的修订内容ღ◈✿,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ღ◈✿,及时修改不公平ღ◈✿、不合理内容ღ◈✿。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ღ◈✿,并设置简易便捷的意见提交方式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ღ◈✿。对于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ღ◈✿、自动续费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保证金ღ◈✿、商家退出规则等重要利益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修改ღ◈✿,鼓励以提示方式定向征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将修改内容公示于主页面显著位置ღ◈✿。修改内容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ღ◈✿、自动续费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保证金ღ◈✿、商家退出规则等重要利益变化的ღ◈✿,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ღ◈✿。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提供公示信息的综合目录或其链接标识ღ◈✿,以符合消费者阅读习惯的形式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ღ◈✿,还应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ღ◈✿、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现行版本及其应保存的版本ღ◈✿。

  第二十八条 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ღ◈✿、禁限售商品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ღ◈✿,参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管理合规指引》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ღ◈✿。

  本指引未涉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ღ◈✿,如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相关规定ღ◈✿。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履行信息公示义务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ღ◈✿、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ღ◈✿,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ღ◈✿,制定本指引ღ◈✿。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ღ◈✿、报告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根据执法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行为ღ◈✿。

  第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参照本指引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管理制度ღ◈✿,开展合规评估与改进ღ◈✿,加强合规风险的识别ღ◈✿、评估与处置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ღ◈✿,依法建立并实施与信息公示与披露规则相配套的主体信息审核ღ◈✿、商品与服务管理ღ◈✿、信用管理ღ◈✿、信息公示与披露ღ◈✿、知识产权保护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交易安全管理ღ◈✿、消费者权益保护ღ◈✿、投诉举报处理ღ◈✿、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等管理制度ღ◈✿。

  第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ღ◈✿、风险等级ღ◈✿、管理水平ღ◈✿、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ღ◈✿,开展信息公示与披露相关工作ღ◈✿,包括ღ◈✿: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与披露网络交易信息ღ◈✿,应当遵循准确ღ◈✿、及时ღ◈✿、充分ღ◈✿、便利获取原则ღ◈✿。同时履行多类信息的公示与披露义务时ღ◈✿,应当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类ღ◈✿,并针对每一事项列明主要事由ღ◈✿、时间等ღ◈✿,以方便消费者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ღ◈✿。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ღ◈✿、消费者权益保护ღ◈✿、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ღ◈✿,包括ღ◈✿:

  (一)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如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及退出ღ◈✿、平台内经营者保证金ღ◈✿、商品管理制度ღ◈✿、信用管理制度ღ◈✿、信息公示与披露ღ◈✿、知识产权保护ღ◈✿、广告营销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ღ◈✿;

  (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如用户注册及退出天海翼步兵ღ◈✿、退换货ღ◈✿、合同订立事项ღ◈✿、交易履约ღ◈✿、支付服务ღ◈✿、信用评价ღ◈✿、个人信息保护ღ◈✿、算法推荐ღ◈✿、发送商业信息ღ◈✿、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ღ◈✿,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ღ◈✿、完整地阅览和下载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ღ◈✿,并设置简易便捷的意见提交方式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ღ◈✿。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ღ◈✿,不得误导消费者ღ◈✿。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ღ◈✿,持续公示营业执照ღ◈✿、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ღ◈✿、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ღ◈✿,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ღ◈✿,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ღ◈✿。

  直播带货平台需公示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ღ◈✿;利用人工智能ღ◈✿、数字视觉ღ◈✿、虚拟现实天海翼步兵ღ◈✿、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ღ◈✿,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ღ◈✿。

  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ღ◈✿、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ღ◈✿,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ღ◈✿。

  聚合平台应公示入驻平台的身份ღ◈✿、资质等基本信息ღ◈✿,并为入驻平台公示其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链接服务ღ◈✿。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与服务信息管理制度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ღ◈✿、真实ღ◈✿、准确ღ◈✿、及时地披露商品与服务信息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ღ◈✿、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ღ◈✿。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对明显的位置公示商品的名称ღ◈✿、规格型号ღ◈✿、主要成分及含量ღ◈✿、用途ღ◈✿、执行标准编号ღ◈✿、安全使用注意事项ღ◈✿、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ღ◈✿,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ღ◈✿,并为此提供必要技术支持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ღ◈✿,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ღ◈✿,明确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和处理措施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示ღ◈✿。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审核ღ◈✿,配套合理的商品信息巡检ღ◈✿、核验措施凯发国际ღ◈✿,保障商品信息管理有效有序运行ღ◈✿。

  销售药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ღ◈✿,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ღ◈✿,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ღ◈✿、非处方药ღ◈✿。销售处方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ღ◈✿。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ღ◈✿、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ღ◈✿、标签等信息ღ◈✿。处方药销售前ღ◈✿,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ღ◈✿。通过处方审核前ღ◈✿,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ღ◈✿,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ღ◈✿。

  销售医疗器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ღ◈✿,应当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ღ◈✿。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ღ◈✿,容易辨识ღ◈✿,且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应以文本形式展示ღ◈✿。

  销售化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ღ◈✿,应当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ღ◈✿。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ღ◈✿,其中产品名称ღ◈✿、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ღ◈✿;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ღ◈✿、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ღ◈✿。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ღ◈✿、销量ღ◈✿、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ღ◈✿;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ღ◈✿,应当显著标明“广告”ღ◈✿。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公示消费者评价信息ღ◈✿,不得编造ღ◈✿、修改ღ◈✿、删除或屏蔽ღ◈✿。但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禁止发布凯发国际ღ◈✿、传输的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或者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ღ◈✿、屏蔽ღ◈✿、更正等必要措施ღ◈✿。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ღ◈✿,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ღ◈✿,并采取合理ღ◈✿、必要ღ◈✿、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ღ◈✿。

  网络平台经营者自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拟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之日起ღ◈✿,提示并督促其履行终止网络交易活动的公示义务k8凯发ღ◈✿!ღ◈✿,配合其采取合理ღ◈✿、必要ღ◈✿、及时的措施ღ◈✿,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确实无法履约的ღ◈✿,鼓励经营者尽快完成退款ღ◈✿,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ღ◈✿。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ღ◈✿、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ღ◈✿,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ღ◈✿,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ღ◈✿、违法行为天海翼步兵ღ◈✿、处理措施等信息ღ◈✿。警示ღ◈✿、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ღ◈✿。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ღ◈✿、通知ღ◈✿、声明等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ღ◈✿,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ღ◈✿。

  对于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ღ◈✿、自动续费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保证金ღ◈✿、商家退出规则等重要利益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修改ღ◈✿,鼓励以提示方式定向征集利益相关人的意见ღ◈✿。修改内容涉及重要利益变化的ღ◈✿,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ღ◈✿。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应当遵循合法ღ◈✿、正当凯发国际ღ◈✿、必要ღ◈✿、诚信的原则ღ◈✿,明示收集ღ◈✿、使用信息的目的ღ◈✿、方式和范围ღ◈✿,并经消费者同意ღ◈✿。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后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ღ◈✿,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ღ◈✿、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ღ◈✿。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ღ◈✿,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ღ◈✿。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标注明显标识或设置专门区域等为消费者明显感知的方式销售跨境商品ღ◈✿;会同平台内跨境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ღ◈✿、商品结算页面或其他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ღ◈✿,以提示消费者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ღ◈✿,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风险信息ღ◈✿,规范跨境商品的销售ღ◈✿。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ღ◈✿、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ღ◈✿,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ღ◈✿,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ღ◈✿、财产安全天海翼步兵ღ◈✿。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ღ◈✿。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ღ◈✿,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ღ◈✿,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ღ◈✿。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ღ◈✿,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ღ◈✿、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ღ◈✿,由消费者自主选择ღ◈✿,不得默认勾选ღ◈✿、强制捆绑开通或者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ღ◈✿;在服务期间内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ღ◈✿、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ღ◈✿,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ღ◈✿。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ღ◈✿、指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义务ღ◈✿,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ღ◈✿。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与披露的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审核制度ღ◈✿,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ღ◈✿、主体资质信息等进行审核ღ◈✿。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ღ◈✿、财产安全的高风险工业产品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高风险产品监督抽查ღ◈✿、风险监测ღ◈✿、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ღ◈✿,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ღ◈✿,并采取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ღ◈✿。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资质信息建立登记档案ღ◈✿,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ღ◈✿,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及时变更证照ღ◈✿、个人身份等信息ღ◈✿,及时提醒已不符合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并应当在其报送变更情况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ღ◈✿,完成更新公示ღ◈✿。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ღ◈✿,对商品和服务信息ღ◈✿、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ღ◈✿,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ღ◈✿,法律法规ღ◈✿、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ღ◈✿,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ღ◈✿,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ღ◈✿、完整地阅览和下载ღ◈✿。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对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恶意不恰当履行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天海翼步兵ღ◈✿、特殊标注ღ◈✿、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ღ◈✿。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的规定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ღ◈✿: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实际经营地址ღ◈✿、联系方式ღ◈✿、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ღ◈✿;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ღ◈✿、身份证件号码凯发国际ღ◈✿、实际经营地址ღ◈✿、联系方式ღ◈✿、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ღ◈✿、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ღ◈✿;其中ღ◈✿,对已不符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ღ◈✿。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ღ◈✿,提供特定时段ღ◈✿、特定品类ღ◈✿、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ღ◈✿、销量ღ◈✿、销售额等数据信息ღ◈✿。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取得经营所需的行政许可ღ◈✿,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ღ◈✿、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ღ◈✿,销售或者提供法律ღ◈✿、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等ღ◈✿,或实施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ღ◈✿,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ღ◈✿,保存有关记录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ღ◈✿。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ღ◈✿,根据法律ღ◈✿、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程序ღ◈✿,提供执法部门为履行职能以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数据信息ღ◈✿,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ღ◈✿,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纳税有关信息凯发在线平台ღ◈✿,ღ◈✿,并应当提示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ღ◈✿。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ღ◈✿,应当及时采取删除ღ◈✿、屏蔽ღ◈✿、断开链接ღ◈✿、终止交易和服务ღ◈✿,或冻结平台内经营者账户ღ◈✿、要求其提供保证金等必要措施ღ◈✿。

  第三十一条 涉及应公示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ღ◈✿、禁限售商品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ღ◈✿,参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指引》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ღ◈✿。

  本指引未涉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ღ◈✿,如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相关规定ღ◈✿。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ღ◈✿,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针对禁限售商品的管理行为ღ◈✿,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ღ◈✿,制定本指引ღ◈✿。

  第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化服务ღ◈✿,应遵循公开ღ◈✿、严谨ღ◈✿、科学的原则ღ◈✿,建立健全禁限售商品管理的规则体系ღ◈✿,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ღ◈✿。

  第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自营商品或服务的ღ◈✿,在商品或服务展示及详情页面ღ◈✿、店铺或主体展示页面等ღ◈✿,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禁售商品信息ღ◈✿;在商品或服务评价页面ღ◈✿,如商品或服务评价及图片等ღ◈✿,需及时对出现的前述信息进行治理ღ◈✿。

  (一)应当制定涉及禁限售商品的内容清单ღ◈✿,信息公示ღ◈✿、信息披露ღ◈✿、宣传培训ღ◈✿、动态审核词库和管控ღ◈✿、特定类目商品信息审核ღ◈✿、平台内巡查ღ◈✿、政企沟通和对接ღ◈✿、核实等机制ღ◈✿;

  (六)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ღ◈✿、“吹哨人”制度等ღ◈✿,全方位落实禁限售商品管理ღ◈✿。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专营ღ◈✿、专卖ღ◈✿、限制经营主体ღ◈✿、限制经营资质ღ◈✿、限制商品参数ღ◈✿、限制销售地区ღ◈✿、限制进口产地等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

  (三)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认为应禁止ღ◈✿、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ღ◈✿。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ღ◈✿、部门规章ღ◈✿、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ღ◈✿、相关部门的具体认定标准基础上ღ◈✿,依据潜在公共安全风险ღ◈✿、重大人身安全风险ღ◈✿、重大不良影响风险ღ◈✿、未成年人保护风险等类别ღ◈✿,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ღ◈✿,识别禁限售商品ღ◈✿、高风险商品所属的商品类目ღ◈✿,设置禁限售商品ღ◈✿、高风险商品管理机制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关注商品类目清单ღ◈✿。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商品的发布阶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进行机器审核ღ◈✿,并对重点类目下的商品加强机器和人工审核力度ღ◈✿。商品发布阶段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ღ◈✿: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明令禁止销售和提供的商品ღ◈✿,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依规定禁止发布ღ◈✿;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专营ღ◈✿、专卖ღ◈✿、限制经营主体ღ◈✿、限制经营资质ღ◈✿、限制商品参数ღ◈✿、限制销售地区ღ◈✿、限制进口产地等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ღ◈✿,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限制由特定合法经营者ღ◈✿、特定已核验相关资质经营者发布ღ◈✿,或限制其仅能在相关限售商品所属的重点商品类目下发布ღ◈✿;

  (三)对于已列入重点商品类目的商品凯发国际ღ◈✿,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限制其仅能在相关重点类目下发布ღ◈✿,并根据技术能力ღ◈✿,以一定周期对已上架的相关商品进行全平台筛查比对ღ◈✿,发现类目归属错误的应予调整或下架ღ◈✿。

  第十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或限制销售ღ◈✿、提供的商品及已列入重点商品类目的商品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于动态审核词库ღ◈✿,在平台商品检索模块中设置对禁限售商品检索关键词的识别ღ◈✿,确保用户检索的商品信息包含禁限售商品关键词时ღ◈✿,检索结果界面仅呈现发布于重点类目下的商品ღ◈✿。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定期巡查相应制度机制ღ◈✿,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开展定期巡查及专项检查监控工作ღ◈✿,并针对禁限售商品合规相关投诉ღ◈✿、舆情ღ◈✿、指令检查等建立平台层面的回应机制ღ◈✿。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ღ◈✿、有效的禁限售商品投诉举报机制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ღ◈✿,鼓励平台定期对投诉信息进行总结统计ღ◈✿、披露发布ღ◈✿、信息共享等ღ◈✿。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禁限售商品合规的信用评价机制并作为平台协议规则公示发布ღ◈✿,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管理ღ◈✿。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禁限售违法行为采取警示ღ◈✿、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ღ◈✿,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ღ◈✿,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ღ◈✿、违法行为ღ◈✿、处理措施等信息ღ◈✿。警示ღ◈✿、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ღ◈✿。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禁限售监督检查ღ◈✿、案件调查ღ◈✿、事故处置ღ◈✿、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ღ◈✿,商品信息ღ◈✿,支付记录ღ◈✿、物流快递ღ◈✿、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ღ◈✿,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监测工作ღ◈✿。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禁限售违法行为ღ◈✿,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推行平台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ღ◈✿,加强团队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培养ღ◈✿,并妥善保存记录ღ◈✿。

  第十九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关于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问题的报告机制或定期沟通机制ღ◈✿。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结合自身特点ღ◈✿,参考本指引细化健全合规管理制度ღ◈✿,完善合规管理体系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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